纳税:新政调整为在市区个人 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方能获准整户迁入。
投靠 :需投靠子女的限城镇退休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为父母提出投靠子女的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低标准。
2011年1月1日起,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 迁移管理实施
从2011年1月1日起,《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 迁移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项规定对苏州市城乡户籍居民 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放宽。
其中,有苏州 、有住房,就可在大市范围自由迁移;苏州,不再受购房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该规定适用地域范围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主要针对苏州市大市范围内即苏州市区和五县市的户籍居民的 迁移,也就是现已具有苏州 的城乡居民。
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调整和放宽苏州市城乡户籍居民迁移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办理 迁移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了苏州市区和五县市城乡居民 迁移准入政策,取消了以往户籍居民 迁移所需要的房屋产权证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
其次,对农村居民 迁移进行放宽,明确只要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以及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其他具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等六种情形的农村居民都可迁移 。
另外,这项规定开始实施后,在苏州全市范围内,实施网上 迁移一地办理制,实行 服务,户籍居民迁移 不再需要往返奔波于两地 服务 和派出所之间,只需在 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审批办理时间将从以前的20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今后全市范围内跨市 迁移,不再使用《 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市民。
需要 说明的是,这项《规定》还明确苏州居民在城乡间的 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 依据。 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等事宜,由苏州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2014年1月27日起,吴江区与苏州市区户籍迁移并轨
2014年1月27日起,吴江区与苏州市区户籍迁移全面接轨。
下列情况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市外迁入:
(一)在吴江区个人 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在吴江区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在苏州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购买苏州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 权证3年以上,且被吴江区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在吴江区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人员。
(三)购买苏州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 权证3年以上,在吴江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在吴江区参加社保3年以上的人员。
除此之外,在苏州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吴江区户籍居民要求迁入的,凭房屋 权证直接迁移,无面积要求。 (记者方方)
(来自: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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