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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明确继承房产的方式方法

搜狐苏州  2016-07-26 08:49

[摘要]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针房产继承问题进行解答

江苏省率先全面实施不动产同一登记,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针房产继承问题进行解答。

有市民反映,如果长辈有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话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

对于市民关心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的方式有哪些?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今后市民继承房产有两种方法四种途径:

一是遗嘱继承或遗赠,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是法定继承,又包括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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