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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及收费规范问题

常熟官方实播台  2016-05-26 08:47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也迅猛增长,小区原有停车位难以满足私家车迅猛增长的需求,停车位的收费主体更是五花八门,十分混乱,不规范。

一、小区停车位收费乱象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也迅猛增长,小区原有停车位难以满足私家车迅猛增长的需求,尤其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建设的小区。于是一些小区将过道、小区广场、甚至铲除绿化带等作为停车位,虽然这些停车位的设置通过住建、规划、消防等部门,但这些停车位的收费主体却是五花八门,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收取、有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有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联合收取按比例分成、有的由社区居委会收取、甚至有的业主个人收取作为物业服务报酬等等,十分混乱,不规范。

二、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建筑和设施的归属

1、住宅小区的土地属城镇土地,小区内所有建筑物、设施、绿地及道路等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国家按照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业主。

2、小区内的建筑物(包括设施绿地道路等)的所有权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一般为各户进户门以内的部分,各业主对此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获益及处分的权利;共有部分比较广泛,一般包括楼道、整体附属设施、绿地、道路、公益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等,这部分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所有权。

三、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的归属及使用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大致可分三种情况:

1、专用停车库:此类车库均属依城市规划而专门投资建在小区内,计算在规划容积率内的,此类车库谁投资谁受益,一般由开发商拥有所有权,但开发商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使用。

2、非专用停车库:此类车库一般属小区内的人防空间建筑,此类建筑按国家的防空法和城市规划建设,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所有权归国家,但开发商可长期使用,开发商一般将此作为停车库使用,社会上通常由开发商出卖使用权而不能出卖所有权的车库,就是这种地下人防建筑空间。

3、利用小区道路做临时之用的停车位:目前在大部分没有专用停车库和地下人防建筑的住宅小区里停车的就是这种停车位,由于小区内的道路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对此道路的占有、使用、获益及处分也只能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其他任何个人组织及机构均不能代替全体业主行使,更不能将获益装入自己的腰包。

四、能否收小区的停车费

1、对前述第二条第三项所述停车位的使用,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物业公司都是无权收取费用的。有车的业主占用了一定的共公场地,对于没有车的业主也许有点不公平,但这种主张公平的权利也只能由全体业主来行使,而无论如何也轮不到物业公司来行使。物业公司擅自收取停车费并装入自己的口袋用于弥补因自己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夸损是违背法律法规的。

2、收取停车费只能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形成决议,可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为收取;由于收取停车费是一种经营获益行为,因此要办理工商执照,依法纳税,向缴费的停车人出据发票;收取的停车费只能存入全体业主的专有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冲抵物业服务费或作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坏损维修费。

3、物业公司强行拦车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侵犯业主物权的行为。对于已收取的停车费,在法定时效内,业主可依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向物业公司主张返还,并可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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