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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产权到期续费吗?专家:应考虑高房价因素

法治中国  2016-04-24 08:39

[摘要] 一石激起千层浪,温州一处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期间届满后“天价续期”的做法,引起全国舆论广泛关注。

人大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红认为,房屋使用者取得使用权已付出相当大的金钱,因此在研究续期收费的问题时,要把目前购买房屋价款太贵考虑进去。

一石激起千层浪,温州一处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期间届满后“天价续期”的做法,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是否要交费?若交费,交多少比较合理?更普遍的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问题是否需要一个统一的解释?

4月20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联合举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和单位的20余名民法、行政法、宪法等领域的专家,就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20年使用权到期要不要交出让金

温州此次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在于其提出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要缴纳房产价格三分之一的出让金才能延期。那20年、3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要不要缴纳出让金?

“《物权法》上根本没说此事,就是自动续期,它没有区分多少年,也未点明要不要补缴此期间的建设用地费用。实际上你如果要补的话,要我说这是在法律之外画蛇添足,替自动续期加了条件。”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曾亲历《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她说,该法在制定之初,立法机关就已知晓青岛、深圳等地存在20年使用权到期问题,但《物权法》终通过时用的还是用“自动续期”,这表明自动续期是无任何条件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均认为,若不交出让金,民众可能“占了便宜”,但政府不应跟民众较劲,应让利于民,给民众更多实惠。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指出,20年、30年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与70年的出让金显然是不同的,而且有重大差别的,如果不加区分一概“自动且无条件”续期,表面上保护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实际上造成严重不公平,也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保玉也认为应当缴纳出让金。他指出,开发商当时买的只有20年的使用权,摊到住户头上,其价格也是比较便宜,如果不加区分一律都按无偿续期来对待,这对于70年的购买者不公平。

刘保玉还指出,如果官方出台无偿续期的解释,这可能造成这样一种后果:以后所有的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都不买70年的,都买短期限的,这样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就等于形同虚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业主应当补交20年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对于具体出让金差价的计算,他建议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当时的出让金价格计算,即当时70年期间的出让金价格是多少,20年或者其他期间的出让金与其相比差额是多少,就应当补交多少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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